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集中体现高等学校的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是高等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的总体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条 根据《南昌工程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规程》(南工教字[2008]3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培养方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教学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培养方案的制定
第三条 培养方案的制定。在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牵头,各教学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各专业具体实施的培养方案、辅修专业培养计划、双专业(双学位)培养计划等。
第五条 制定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
1、教务处组织制定学校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及具体工作要求,经校长办公
会通过,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各教学单位;
2、各教学单位根据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及要求,组织本教学单位的专业负
责人、教研室主任、责任教师进行研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拟定各专业培养方案;
3、各教学单位组织专家对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后,并经教学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报教务处;
4、教务处组织对各教学单位报送的专业培养方案开展审核工作,并向各教学单位反馈修改意见,各教学单位按要求修改定稿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颁布执行。
第三章 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培养方案,任何教学单位、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等不得拒绝完成或随意修改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课程所属由相关教学单位归口承担,教务处负责划分和协调。任何教学单位都不可单方面安排课程归属不在本教学单位的教学任务。特殊情况可在教务处主持下,相关教学单位协商解决教学任务的归口转移问题。
第七条 通识课、学科基础课及专业课的教学任务和各专业素质拓展计划由相关单位归口承担。全校通识任选课的教学任务由教务处组织、各教学单位协助承担。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教师编写各门课程教学大纲、实践教学大纲,并组织审定。
第九条 每学期的第六周,各教学单位通过电子校务教务管理系统做好专业培养方案的录入工作,保证下一学期的开课需要。
第四章 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条 培养方案要保持相对稳定,维护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对已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第十一条 对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增设、减少通识平台课、学科基础平台课和专业必修课学时、学分、或者变更课程名称、课程性质,均属更改了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 为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的实际需要,培养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允许进行某些必要的调整,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可申请一次,程序如下:
1、若培养方案总体保持不变仅对开课计划进行调整属微调。微调由专业所在教研室提出申请,填写《南昌工程学院培养方案审批表》,陈述现专业培养方案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并附变更前及变更后的培养方案,做对比说明。经所在教学单位的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审核并签署意见,每年4月份之前报教务处统一审批,经批准后,所在教学单位方可落实开课计划;
2、若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况需对现行专业培养方案进行修订,教学单位必须遵照学校培养方案原则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按上述程序每年4月份之前报教务处,教务处将组织专家对修改方案进行审核,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而擅自更改培养方案的,均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