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的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情形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包括原封不动或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使用他人学术观点构成自己学位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位论文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等行为。
(四)伪造数据的。包括主观臆断地在学位论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等行为。
模型欠缺客观、公允,注明和注释不当的;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等其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章 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要求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具体要求为:
(一)指导教师应在学位申请人入学时,作为必修环节,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培养学位申请人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
(二)指导教师要对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的全部内容进行认真审阅,对不符合要求的论文,不予同意送审和答辩。
第六条 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认真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四章 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机构与程序
第七条 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八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质证和调查,相关院(系)、相关职能部门和校纪检部门予以协助。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认定,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学工处、人事处、研究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将处理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五章 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学校将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为在读学生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本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三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院(系)的年度考核内容。对于出现较严重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取消该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对该学院(系)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 在公布处理结果前,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工程学院 201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