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机构设置|规章制度|人才培养|教务运行|学籍管理|实践教学|教学建设|教室管理|创新创业教育|劳动教育|公共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学籍管理>>管理制度>>正文
 

南昌工程学院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2023-03-14 13:08  

南工发〔2022〕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切实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赣教高字〔2019〕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以课程为核心,以选课为基础,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习的量,以学分绩点来衡量学习的质,以达到毕业要求总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个性化和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我校修读的全日制本科留学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改革试点与联合办学专业按照相应办法执行。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 采取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标准学制为四年的普通本科专业,在校学习时间为3-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标准学制为五年的普通本科专业,在校学习时间为4-7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应征入伍服役时间和休学创业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在校学习年限从学生入校报到注册之日开始计算。

第六条 学生若在标准学制年限提前一年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总学分,且符合毕业条件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提前毕业,具体按照《南昌工程学院本专科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修满规定学分者,可申请延期毕业,在校学习年限内保留其学籍,具体按照《南昌工程学院本专科生延期毕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八条 各本科专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并结合认证与评估要求,确定专业毕业要求总学分、学分结构、课程体系以及专业核心课程。

第九条 实施“两平台+N模块+一拓展”的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设置体现整体优化原则,建立通识课程平台和学科基础课程平台,根据专业方向设置N个专业课程模块,并实施素质拓展计划。

第十条 学分标准。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原则上各类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如下:

(一)理论课程(含课内实验)按16学时计1学分。

(二)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按32学时计1学分。

(三)大学体育课、形势与政策课按32学时计1学分。

(四)集中实践课程(如军事训练、课程设计/论文、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等)按1周计1学分。

(五)素质拓展按完成的项目计学分,具体计算办法按《南昌工程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毕业要求总学分。设定专业毕业要求总学分,原则上四年制专业毕业要求总学分不低于140学分,理工农类专业毕业要求总学分不超170学分,经管文艺类专业毕业要求总学分不超过160学分;五年制专业毕业要求总学分不低于160学分,且不超过200学分。具体专业毕业要求总学分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第四章  选课与修课

第十二条 学生依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及当前学期的课程安排,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课。

第十三条 建立学生选课制度,除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和限选课程外,其它课程原则上可以任选,所修课程可计入本专业相关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选课基本原则

(一)学生选课分预选、正选、退改选三个阶段。预选时,预选人数不足最低开课人数的课程一般不予开设,不列入排课进入正选。学期前两周内学生可试听,不满意的课程可办理退选,若条件允许,可办理改选。第三周为检查确定时间,选课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退选或修改。

(二)原则上理论课程最低开课人数为40人、实践课程最低开课人数为20人。对个别专业人数少或课容量低的课程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学生选课需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进行,要首先保证必修和限选课程;原则上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按序修读;未取得先修课学分的,不得选读后续课程。

(四)为保证学生正常完成学业,原则上学生每学期选课最多不超过35学分(不含双学位和辅修第二专业课程学分),最少不低于16学分(毕业学年不作限制)。应优先修读已修读但不合格的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必修和限选课程。

(五)毕业前一学期(即四年制第七学期、五年制第九学期)结束后,如所获总学分低于毕业要求总学分35学分以上者,取消其毕业设计(论文)的选课资格。

第十五条 选课基本要求

(一)学生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参加选课和学习活动。学费结算按学校有关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同一上课时间只允许选择一门课程(经学校批准免听的课程除外)。

(三)选课结果以教务管理系统最终选课有效数据为依据,无效选课不予认定学分

(四)原则上不允许同时选修或重复修读两门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课程代码不同、教学内容侧重不同但无本质区别的课程。若修读,只计算一次学分。

(五)学有余力的学生,已修课程全部合格,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可以先修本专业高年级课程。

(六)学生未经授权和许可获取他人选课数据,或修改、添加、删除他人选课数据,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免修、免听、重修、补修、先修制度,具体按《南昌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考核方式。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方式根据专业与课程性质确定,注重能力考核,科学合理。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课程报告等多种形式。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构成比例应在教学大纲中明确,鼓励课程实行教考分离制。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除批准免修的课程或通过认定取得学分的课程外,所有课程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原则上6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学分和绩点。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的作缺考处理,课程成绩记零分。

第十九条 缓考。学生因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首次修读的课程期末考核,理论课程(含课内实验)可申请缓考但不能免费重修;实践课程、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没有补考的,可申请免费重修一次;通识任选课不受理缓考申请。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未办理缓考手续的,按缺考处理,课程成绩记零分。补考不能缓考。

第二十条 补考。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可以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者,可按学分缴费重修,或改修同类其他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放弃,但已修课程不合格成绩将记入成绩单(素质拓展项目学分除外)。违纪、舞弊、缺考不能参加补考。

第二十一条 重修。必修和限选课程缺考或补考不合格者,必须按学分缴费重修该课程。对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者,可以申请按学分缴费重修该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分认定。转学学生在外校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学生转专业前已修读的课程、学生修读的跨校课程或开放网络课程学分,经审核同意,可认定为相应课程学分。学生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被学校录取,其已获得学分,学校审核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按《南昌工程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绩点换算。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的换算方法如下:

课程成绩

90-100

85-89

82-84

78-81

75-77

72-74

68-71

64-67

60-63

<60

课程绩点

4.0

3.7

3.3

3.0

2.7

2.3

2.0

1.5

1.0

0

第二十四条 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评价学生学习状况的基本依据。计算方法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 S(课程绩点X课程学分)/S课程学分,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二十五条 无故旷课累计时间超过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作业、实验超过规定的三分之一未完成者(含免听课程),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并标注“取消考试资格”字样,且无免费重修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和出具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对违纪、舞弊、缺考、补考、重修等分别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舞弊,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视违纪或舞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课程期末成绩有异议时,可在下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开课学院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学生对课程补考成绩有异议时,可在补考成绩发布后一周内,向开课学院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开课学院组织复核小组对试卷和成绩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交教务处审批。逾期不再接受成绩更正申请。

成绩复核未获批准前,可参加补考,待成绩复核完成后,根据复核成绩是否符合补考条件确定补考成绩是否有效,未按上述要求参加补考者按自动放弃补考处理。

第六章  辅修制

第二十八条 学生按规定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任务的同时,如果学有余力,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具体申请程序按照《南昌工程学院辅修专业与辅修学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辅修第二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应在主修专业学习年限内完成。辅修第二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的毕业要求总学分和学位授予条件按各专业辅修培养方案要求执行。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在校学习年限内,学生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修满毕业要求总学分,达到毕业条件,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在校学习年限内,学生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条件,可申请结业,颁发结业证书(不含辅修专业)。

学生在结业后2年内可申请继续完成学业,若达到毕业条件,经申请批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若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经申请批准后可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毕业时间、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后2年内未修满学分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退学或在校学习年限内未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的学生,可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学籍管理条款按《南昌工程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2022级本科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南昌工程学院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docx已下载
关闭窗口

推荐文章  
· 关于印发《南昌工程学... 2023/04/26
· 关于做好“全国大学生... 2023/02/21
· 关于印发《南昌工程学... 2022/11/15
· 关于召开南昌工程学院2... 2021/06/29
· 汪胜前副校长带队检查... 2021/05/28
热门文章  
· 关于公布2021年学位外... 2021/04/30
· 关于落实2020-2021学年... 2021/04/23
· 关于2021年上半年全国... 2021/03/19
· 关于2020-2021学年第2... 2021/03/12
· 关于做好2021年春季学... 2021/03/03

 

  Academic Affairs Division of Nanch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天祥大道289 邮编:330099

Copyright © 2010 - 2011© 南昌工程学院教务处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