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机构设置|规章制度|人才培养|教务运行|学籍管理|实践教学|教学建设|教室管理|创新创业教育|劳动教育|公共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学籍管理>>管理制度>>正文
 

南昌工程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南工发〔2022〕36号
2023-03-14 13:14  

南工发〔2022〕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学习权益,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赣教高字〔2019〕55号)和《南昌工程学院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南昌工程学院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事先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学校制定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本校医院复查,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所交学费可由学校保管,户口可保留在学校或迁回原籍。无故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学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申请由学校招生部门审批。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学生所在学院予以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采取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标准学制为四年的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3-6年;标准学制为五年的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4-7年;“专升本”本科阶段标准学制为二年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2-4年;“专升本”本科阶段标准学制为三年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3-5年;标准学制为三年普通专科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3-5年。学生应在(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应征入伍服役时间和休学创业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在校学习年限从入校报到注册之日开始计算。本科学历证书记载学制为四年(五年),专科学历证书记载学制为三年。

第九条 除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后学期课程学分外,非毕业年级学生提前一年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且通识必修课与专业核心课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可申请提前毕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缴清规定学费,纳入毕业生管理。

第十条 在标准学制内未能修满规定学分者,可申请延期毕业,在校学习年限内保留其学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缴清规定学费,纳入毕业生管理。

第四章 请假与考勤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向任课教师或指导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缺勤(旷课)时间,一般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专业实践或考察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15学时及以上,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病假应附校医院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一周以内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报学工部门备案;一周以上由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工部门审批。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两周由学院分管领导、学工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学工部门备案。

请假申请书、学校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等材料存学生所在学院备查。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学院分管领导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学院应当及时回复学生本人。

第五章 选修课程

第十四条 学生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读课程。从入学第二学期起,除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和限选课程外,其它课程可按相关规定自主选修,如有先修课程要求,必须完成先修课程才能修读。

第十五条 学生自主选修的课程与本专业年级必修或限选课上课时间相冲突时,必须保证本专业年级必修或限选课的上课时间。自主选修课程如与在修读课程的授课时间冲突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则该课程不能选修。

第十六条 原则上每学期选课最多不超过35学分(不含双学位和辅修第二专业课程学分),最少不低于16学分(毕业学年不作限制)。应优先修读已修读但不合格的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必修和限选课程。

第十七条 实行学分制收费和管理的学生应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六章 免修、免听、重修、补修、先修

第十八条 课程免修。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学生已经修读了教学要求和学分不低于该课程的其他相近课程,且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免修或进行学分转换。

第十九条 课程免听。对学习成绩好、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不跟班听课或免听课程的部分内容。重新学习的课程如果与其他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经批准可以办理免听手续。

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等各环节的正常考核。

思政类课程、体育课、军事训练、独立设置的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免听。

第二十条 课程重修。必修和限选课缺考或补考不合格,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其他课程缺考或补考不合格,可以重新学习该课程,也可以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选修其他课程;对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的学生,可以重新学习相应课程。

第二十一条 课程补修。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应补修转入专业先前已开设的本人未获得的必修和限选课程学分。

第二十二条 课程先修。学有余力的学生,已修课程全部合格,可申请先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高年级课程。

第二十三条 免修、免听、重修、补修、先修按《南昌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 考核。除批准免修的课程或通过认定取得学分的课程外,所有课程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原则上6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核合格方可获得学分。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的作缺考处理,课程成绩记零分。

第二十五条 缓考。学生因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首次修读的课程期末考核,理论课程(含课内实验)可申请缓考但不能免费重修;实践课程、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没有补考的,可申请免费重修一次;通识任选课不受理缓考申请。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未办理缓考手续的,按缺考处理,课程成绩记零分。补考不能缓考。

第二十六条 补考。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可以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者,可按学分缴费重修,或改修同类其他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放弃,但已修课程不合格成绩将记入成绩单(素质拓展项目学分除外)。违纪、舞弊、缺考不能参加补考。

第二十七条 学分认定。转学学生在外校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学生转专业前已修读的课程、学生修读的跨校课程或开放网络课程等学分,经审核同意,可认定为相应课程学分。学生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被学校录取,其已获得学分,学校审核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按《南昌工程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绩点换算。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的换算方法如下:

课程成绩

90-100

85-89

82-84

78-81

75-77

72-74

68-71

64-67

60-63

<60

课程绩点

4.0

3.7

3.3

3.0

2.7

2.3

2.0

1.5

1.0

0

第二十九条 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评价学生学习状况的基本依据。计算方法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 S(课程绩点&acute;课程学分)&cedil; S课程学分,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三十条 学生出勤(旷课)情况作为学生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除获批免修或免听等课程外,无故旷课累计时间超过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作业、实验超过规定的三分之一未完成者(含免听课程),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并标注“取消考试资格”字样,且无免费重修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和出具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对违纪、舞弊、缺考、补考、重修等分别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舞弊,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视违纪或舞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时,可在下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开课学院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学生对课程补考成绩有异议时,可在补考成绩发布后一周内,向开课学院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开课学院组织复核小组对试卷和成绩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交教务处审批。逾期不再接受成绩更正申请。

成绩复核未获批准前,可参加补考,待成绩复核完成后,根据复核成绩是否符合补考条件确定补考成绩是否有效,未按上述要求参加补考者按自动放弃补考处理。

第三十三条 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校医院出具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应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报体育课程所属单位批准,由任课教师根据其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锻炼活动和考核项目,考核合格可视为体育课合格。

第三十四条 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南昌工程学院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五条 建立素质拓展档案,设置素质拓展学分,具体按照《南昌工程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方案》执行。

第三十六条 加强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十七条 建立学生德育档案,根据学生德育表现,对学生思想品德进行考核和鉴定,设立德育分与德育淘汰分。德育总分不为负分者,方可毕业。计算公式如下:

德育总分=德育分之和德育淘汰分之和。

(一)学生有如下表现,经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可计算德育分。计算标准如下:

1.学生的志愿者服务按达到最高星级计算德育分,二、三、四、五星级分别计1、2、3、4分;

2.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校级、省级、国家级奖励或荣誉(智育、体育方面的除外),以就高原则分别计1、4、8分。

(二)学生受到纪律处分,计算德育淘汰分。计算标准如下:

1.警告1次计1分;

2.严重警告1次计2分;

3.记过1次计3分;

4.留校察看1次计4分。

第八章 专业分流、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八条 专业分流。各学院根据《南昌工程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大类招生专业分流指导性意见》,结合专业发展规划和教学资源实际,合理制定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方案,按照学生自主选择与择优遴选相结合原则,在大一学年第二学期,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专业分流

第三十九条 转专业。各学院按照《南昌工程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结合专业发展规划和教学资源实际,合理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按照“学校统筹、学院主体、学生自愿、择优录取”的原则,在第一、二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展学生转专业工作。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在读学生可以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士官生不适合到部队服役的,可以转入相关普通专业。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四十条 转学。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十一条 转学办理流程:

(一)学生转出流程:

1.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确认、教务处审核;

2.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教务处提供转学相关证明材料;

4.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二)学生转入流程:

1.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并提供相关转学材料;

2.教务处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3.拟转入公示;

4.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5.学生办理入学手续;

6.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报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 休学。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应办理休学和离校手续。原则上,休学一次以一年为期,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四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经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且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假(病假、事假等)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学生;

(三)经个人申请,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创新创业学生;

(四)学校认为须休学的学生。第四十四条 未入学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办理有关手续后,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可保留至退役后2年。

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十五条 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六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在学期开学第一周提出复学申请,经校医院体检,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予以复学。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停招(办),结合学生意愿,安排至相近专业学习,学费按照相应标准执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十章 编下、退学

第四十七条 编下(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生学业成绩有以下情形者予以编下(同一门课程的重修不累计记分):

(一)一年级取得学分<22学分,本专业编下;

(二)二年级累计取得学分<65学分,本专业编下;

(三)三年级累计取得学分<100学分,本专业编下;

(四)四年级累计取得学分<140学分(五年制),本专业编下;

(五)本人申请编下的,需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八条 退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一年级累计取得学分<12学分,或二年级累计取得学分<45学分,或三年级累计取得学分<80学分,或四年级累计取得学分<120学分(五年制);

(二)编下次数超过两次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如精神病、癫痫等)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士官生不按规定应征入伍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九条 退学应当由所在学院提出、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予以退学。对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当事人,同时报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因特殊情况无法交当事人的,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五十 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经诊断为精神疾病等不符合体检合格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一条 建立学校、学生、家长三方参与的学业预警机制,指导、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五十二条 在校学习年限内,学生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总学分,且德育总分合格、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综合成绩合格、素质拓展学分合格,准予毕业,并在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 在校学习年限内,学生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结业或编下。申请编下的,纳入到下一年级管理。

申请结业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不含辅修专业),可在结业后2年内,申请修读未合格的课程,若达到毕业条件,经申请批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若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经申请批准后可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毕业时间、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后2年内未修满学分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对退学或在校学习年限内未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的学生,可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二章 辅修制

第五十五条 学生按规定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任务的同时,如果学有余力,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具体申请程序按照《南昌工程学院辅修专业与辅修学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学生辅修第二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应在主修专业学习年限内完成。辅修第二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的毕业要求总学分和学位授予条件按各专业辅修培养方案要求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未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学位资格,不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辅修学士学位证书。学生正常毕业后,符合条件的,可予以补发辅修专业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十三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级学生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南昌工程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已下载
关闭窗口

推荐文章  
· 关于印发《南昌工程学... 2023/04/26
· 关于做好“全国大学生... 2023/02/21
· 关于印发《南昌工程学... 2022/11/15
· 关于召开南昌工程学院2... 2021/06/29
· 汪胜前副校长带队检查... 2021/05/28
热门文章  
· 关于公布2021年学位外... 2021/04/30
· 关于落实2020-2021学年... 2021/04/23
· 关于2021年上半年全国... 2021/03/19
· 关于2020-2021学年第2... 2021/03/12
· 关于做好2021年春季学... 2021/03/03

 

  Academic Affairs Division of Nanch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天祥大道289 邮编:330099

Copyright © 2010 - 2011© 南昌工程学院教务处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