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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辅修专业与辅修学位管理办法(修订)
2023-03-14 13:19  

南工发〔2022〕1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科人才培养体系,推行主辅修制,满足全日制本科生的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需求,根据《南昌工程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南工发〔2022〕36号)、《南昌工程学院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南工发〔2022〕35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课程。辅修学士学位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学位的同时,修读另一辅修专业学位。

第二章  辅修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三条 学生自愿自主选择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

    第四条 申请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二)品德优良,学有余力,身体健康。

第五条 申请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程序

(一)在规定期限内,学生向主修专业、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所属学院提交《南昌工程学院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主修专业所属学院审核;

(三)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所属学院审批;

(四)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所属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辅修专业管理

    第六条 辅修学制。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学制为两年。根据主修专业的学习情况,允许弹性安排学习进度,在主修专业毕业前完成辅修学习。

    第七条 招生组织。学院负责辅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的招生宣传、咨询、报名、注册,建立学生班级和学籍档案。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学费收缴。

    第八条 学籍与成绩管理。教务处负责辅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学生的学籍管理和成绩管理,按照学校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教学组织。辅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的教学组织纳入教务系统。学院负责组织辅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的日常教学。学生人数少于30人时,学院须专人指导学生自主选课完成辅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的学习;原则上学生人数超过30人时,应单独编班教学。

    第十条 课程管理。单独编班教学开出的课程教学编入学校课表统一排课,统一排考。

   (一)辅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所开设的课程均为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课程可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可申请自主学习。

   (二)学生在修读期间,主修专业已修读了辅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课程,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本人申请,主修专业所属学院审核,辅修专业所属学院批准,教务处复核后可免修该课程。免修课程的成绩以主修专业该课程成绩计入。

1.能够支撑辅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课程目标达成的课程;

2.学分不低于辅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的课程;

3.考核成绩合格。

第十一条 成绩记载。学生选修的辅修专业课程成绩与主修专业成绩一并记载在学生成绩单上。

第十二条 教学质量保障。辅修专业课程与该专业主修课程同质要求,同质管理。

第四章  辅修学位管理

第十三条 辅修学业审核。经学生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审查通过,可发放辅修专业证书或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准予发放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与主修专业学历证书配合使用,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

(一)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

(二)辅修专业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三)符合所修辅修专业规定的外语、毕业论文(设计)等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在其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

  (一)取得主修学士学位。

  (二)辅修专业的课程修读学分合格,平均学分绩点≥2.0。

   (三)符合所修辅修学士学位规定的外语、毕业论文(设计)等其它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缴纳按照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南昌工程学院辅修专业与辅修学位管理办法》(南工发〔2016〕7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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