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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2-03-20 14:35  

                                       (2009年5月22日)      

    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实基础。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大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有效保持了全省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但当前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社会治安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总体比较薄弱的局面尚未根本改变。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综治组织网络    

    (一)县(市、区)综治委主任由县(市、区)党委副书记担任,党委政法委书记任常务副主任,一名副县(市、区)长任副主任,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其综治办要强化职能,充实力量,配齐配强干部,增强权威,提高工作能力。要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领导力量,充实工作人员,确保工作落实。

    (二)县(市、区)直属单位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一把手任组长,一名副职领导任副组长,与综治工作相关的若干内设机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综治办可挂靠在内设机构,综治办主任由所挂靠的内设机构正职担任,明确一名副职任综治办副主任专门负责综治工作,同时配备1至2名兼职综治干部。

    (三)乡镇(街道)综治委主任由乡镇党委书记、街办党工委书记担任,乡镇长和街办主任担任第一副主任,乡镇(街道)分管综治工作的党政副职领导任副主任,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密切相关的职能单位和属地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根据综治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充实乡镇(街道)综治委成员单位,吸纳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学校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参加综治委工作,进一步调动各方面参与综治工作的积极性。认真落实省综治委、省编办《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综治委[2003]44号)精神,切实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办建设,增强乡镇(街道)综治工作力量。

    (四)由乡镇(街道)综治办牵头,整合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武装、安全生产监管、民政、信访、工商、城管、国土资源等方面的力量,构建和谐平安联创中心,共同开展和谐平安创建工作。乡镇(街道)和谐平安联创中心由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乡镇党委、街办党工委副书记担任中心主任,乡镇(街道)综治办主任、司法所长等担任副主任。乡镇(街道)和谐平安联创中心成员单位在固定场所集中办公,实行矛盾纠纷联合排调、社会治安联合防控、安全隐患联合治理、和谐平安联合创建、为民服务联合开展。

    (五)行政村(社区)设立综治工作室,健全治保会和调委会,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兼任综治室主任,并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驻村(社区)警务室民警和村(社区)治保会主任、调委会主任兼任综治室副主任。

    (六)村民小组建立综治理事会或和谐平安理事会,村民小组组长任理事会会长,人民调解员、治安信息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等为理事会成员。

    (七)在民营企业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两新组织”立综治工作室,法人代表任综治工作室主任,并配1-2名兼职综治工作人员。在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和“两新组织”设立综治联络员。

    (八)加强综治干部培训。各级综治干部每年轮训一遍,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县(市、区)综治干部由省综治办负责培训;乡镇(街道)综治干部由设区市综治办负责培训;村(社区)、县(市、区)直属单位和“两新组织”综治工作人员由县(市、区)综治办负责培训。

    二、壮大群防群治队伍

    (九)按照社会化、市场化、职业化、规范化运作的总体思路,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群防群治工作新形式,总结和推广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不断发展壮大群防群治队伍。

    (十)县(市、区)所在城镇配备80名以上专职治安巡防员,其余镇配备20名以上专职治安巡防员,乡配备10名以上专职治安巡防员。专职治安巡防员队伍由各级公安机关管理,专门担负治安巡防任务。

    (十一)适应治安防范工作需要,发展壮大专业保安服务队伍。这支队伍由公安机关保安服务公司组建,经培训合格后持证到聘用单位上岗执勤。公安机关负责保安服务队伍的培训、管理和业务指导。

    (十二)从城市出租车司机、环卫工人、24小时营业的便民店店主和城乡治安积极分子等人员中物建治安信息员。这支队伍由公安机关组建和管理。

    (十三)从热心治安工作、懂法律的共青团员和大中专院校学生中选聘平安建设志愿者,明确其职责任务和权利义务,并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确保行为规范、管理有序、运转顺畅、保障有力,使之成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这支队伍由共青团组织组建和管理。

    (十四)从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干部中选聘综治特派员,派驻到其生长或曾工作的村(居)、社区交民友、帮民富、排民忧、解民困、保民安、维民权,做人民群众贴心人。这支队伍由县(市、区)综治办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管理。

    (十五)由内部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党员、团员、干部、职工、群众组建看楼护院队伍,担负看楼护院任务,确保楼院安全。这支队伍由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社区组建和管理。

    (十六)群防群治队伍的教育培训,由其组建和管理的部门负责。专业保安队伍、专职治安巡防队伍每年进行一周以上的教育培训。其他群防群治队伍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进行教育培训。

    三、加强综治基础工作

    (十七)规范视频监控体系。按照“综治牵头组织、电信建设维护、公安管理使用、政府分级负担”的运作模式,规范全省城乡视频监控体系建设。乡镇视频监控力争实现全覆盖,内部单位办公、住宅区治安防范科技含量进一步提高。进一步完善城镇住宅小区监控系统,尚未建设的,要在2010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小区建设规划,并与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提倡在城市居民家庭安装经济实用的技防设施,在农村村民家庭推广电话联防、防盗警铃等简易技防设施。

    (十八)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完善县、乡、村、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经常性、不间断、拉网式开展矛盾纠纷排查,重点排查可能引发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隐患。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明确化解责任和化解时限,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推进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提高调解效率和成功率。

    (十九)开展治安集中整治。在加大打击犯罪力度的同时,经常性地开展治安乱点和突出治安问题的排查,增强排查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坚持边排查、边整治和滚动排查、滚动整治,确保实现由乱到治、由治到安。

    (二十)推进基层平安创建。重点抓好平安县(市、区)的创建,扩大平安创建达标面;抓好村(社区)平安创建,大力开展“富民政策、法律道德、科技文化、纠纷化解、治安防控、扶贫济困、文明新风、平安创建”进村(社区)活动,力争有一批村(社区)实现零发案、村(居)民零犯罪、事故零发生、矛盾零上交;抓好边际平安创建,深化联谊联防联调联治联建工作,共建平安边际;抓好“平安铁路路段”创建活动,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抓好平安校园创建活动,推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抓好基层单位、基层行业和居民家庭平安创建,积小安为大安,不断扩大平安创建面,提升平安创建的层次和水平。充分发挥驻赣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的作用,广泛开展军、警、民共创和谐平安活动。

    (二十一)加强社会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抓好重点人群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切实掌握基本情况,提高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着力抓好以出租房屋为重点的流动人口落脚点管理,落实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治安责任,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打击流窜犯罪。加强对特殊人群的管理,重点抓好闲散青少年、流浪未成年人、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服务、救助和管理。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管理,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加强和改进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监外执行人员和吸毒人员的管控,防止其失控危害社会。加强对“社会人”的管理,充分依托社区组织,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良性互动,把“社会人”纳入社区管理之中。加强对“虚拟社会”的管理,依法打击、查处互联网、娱乐、游艺等文化经营场所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推进娱乐场所“阳光工程”建设和平安文化市场建设。

    四、完善综治工作制度

    (二十二)目标管理制。每年初,科学设计年度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规划,层层由党政主要领导签订年度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半年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年终进行考核评比,并兑现奖惩。

    (二十三)领导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综治委等五部委(厅)(关于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社会稳定领导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发[2004]24号)精神,落实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党政一把手、分管综治工作领导、领导班子所有成员的综治工作责任。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一岗双责”,一手抓分管业务,手抓综治工作。建立综治工作实绩档案,把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绩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提拔任用、晋职晋级、管理监督和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凡发生影响稳定问题的地方、单位,对其综治责任人应视情给予警示、诫勉谈话,问题严重的必须实行责任查究。

    (二十四)一票否决制。对年度综治工作不达标的,予以限期整改;对其中发生影响安全稳定问题的,予以黄牌警告;对其中发生影响安全稳定重大问题的,予以一票否决。对该否决而没有否决的,上级综治机构可直接否决。

    (二十五)通报讲评制。对综治工作进展情况每月进行一次通报,每季度进行一次讲评,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带动中间,促进综治工作平衡发展。

    (二十六)要情报告制。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党委、政府作出的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大决策、部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工作、重大活动开展情况;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和重大治安问题及处置情况;对发生重大治安问题的地方、部门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和责任查究的情况,以及上级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对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的,视情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导致发生重大问题的,视情予以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

    (二十七)抄告督办制。对综治工作中暴露的问题,及时发出抄告单,限期改进;对在规定期限内问题未解决的,发出督办单,督促加大力度解决;问题未解决的,发出黄牌警告书,并责成存在问题单位的领导认真负责解决;问题仍未解决的,予以一票否决。

    (二十八)工作例会制。县(市、区)、乡镇(街道)综治委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综治办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总结工作,交流情况,查找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部署工作任务。

    五、提高综治保障水平

    (二十九)县(市、区)、乡镇(街道)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对基层单位特别是村(社区)的综治工作经费,由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按照省财政厅、省委政法委《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2007]79号)精神,做好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工作。

    (三十)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采取政府出资为主、受益单位和群众出资为辅的方式,多渠道解决群防群治经费。专职治安巡防队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群防群治经费保障机制。

    (三十一)县(市、区)综治办建立档案资料室,开通24小时传真,配备工作用车,添置工作所需的视听器材,信息资料和工作台账实行计算机管理。乡镇(街道)综治办建立档案资料室,信息资料和工作台账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十二)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干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他们的相关待遇,切实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进一步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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