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专业核心课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理顺课程建设的二级管理体制,构建课程建设的“梯度推进、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核心课程是指培养学生在某一学科专业领域里的核心知识和核心能力,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关键性基本课程。
第三条 加强专业核心课程建设的目标是逐步确定能反映各专业最基本知识点和专业特点的核心课程群,推进完全学分制的构建和完善。
第二章 课程的认定
第四条 专业核心课程实行认定制,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分析每一门课程在专业培养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贡献率来明确核心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应以夯实学生应用基础知识和能力为目标。
第五条 专业核心课程的认定程序具体如下:
(一)由各专业负责人依据专业培养目标、建设标准和学科专业发展现状,组织确定5门左右本专业核心课程,并提交专业所属院(系)认定;
(二)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本单位各专业提交的核心课程进行审核认定;
(三)各专业核心课程经专业所属院(系)认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专业核心课程一经认定,要形成相对稳定的专业核心课程体系,原则上不得随意增减;但可根据学校的学科专业调整和规划,按照核心课程的设置原则和认定程序变更专业核心课程体系。
第三章 课程的管理
第七条 专业核心课程实行专业负责人负责制,具体建设和管理办法参照《南昌工程学院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南工教字[2008]5号)等文件精神。
第八条 专业核心课程的建设内容应符合学校课程建设的相关要求,建设水平应达到学校二类课程的建设标准。
第九条 学校每年组织专业核心课程的专项评估,专业核心课程以专业为单位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评估,对未达到学校二类课程建设标准的,必须限期整改。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为加强课程的建设与管理,对经认定的专业核心课程学校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
第十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参与专业核心课程建设,学校在立项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推荐教学成果奖、立项相关“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课程所属院(系)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鼓励教学质量高的相关教师承担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任务, 并对先进经验进行宣传、推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南昌工程学院
201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