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应用基础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为确保学校按专业大类招生或按专业(后期专业方向分流)招生的后期专业分流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分流的原则
1.有利于学生成才、就业。
2.有利于教学资源合理配置。
3.志愿优先、择优分流。
4.公正、公开、公平。
二、专业分流的对象
专业分流对象为我校根据培养方案需进一步进行专业分流的学生。专业分流包括按专业大类招生后期进行分专业培养和按专业招生后期进行分专业方向培养两种形式。
三、专业分流的时间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专业分流工作安排在分流教学的前一学期进行,且应在该学期的第11周前完成。
四、专业分流的程序
1.制定并公布专业分流方案: 专业分流工作所在的学期初,教学单位根据专业分流原则,制定具体的专业分流方案。包括分流专业(专业方向)、分流人数、考核方式、时间安排等。专业分流方案报教务处备案后向学生公布。
2.学生填报志愿: 各教学单位向学生介绍专业(专业方向),并指导学生填报专业分流志愿。学生在规定的专业类(专业方向)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专业方向)。
3.分流后专业(专业方向)人数要求:一般不少于25人。
(1)分流学生人数低于25人的专业,原则上不予开设。
(2)分流学生人数超过最大容量的专业,由专业所在教学单位进行考核,根据志愿优先、择优分流的原则实行分流。
4.专业分流结果公示:教学单位根据专业分流方案、学生志愿及考核情况确定预分名单,并对分班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专业分流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5.专业分流结果确认:教学单位将专业分流结果录入教务系统。教务处负责学生的学籍变更情况上报省教育厅。
6.学生分流专业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专业的,需按学校转专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