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工发[2017]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本科教学工作交流与合作,实现学校与国(境)内外高校之间优质教学资源共享,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二校园计划”是指在校际合作协议框架下,由学校选派本科在校学生到国内或国外的其他高校进行访问学习,以此丰富学生的学习经历、开拓学术视野、提升创新创业能力。访学分为短期访学,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左右;中长期访学,时间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选拨派出访学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第二校园计划”工作由教务处总体协调,各学院(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事宜。
第五条教务处负责拓展合作高校与教学合作领域,建立教学合作协调机制,安排落实交流学生的教学与管理以及选派带队教师等工作。带队教师负责学生的综合评价、奖惩、学生日常管理以及相关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部)成立选拔小组。选拔小组根据选拔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将初选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第三章 学生选派
第七条访学学生选派条件
1.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2.成绩优良,原则上无不及格的必修课程,且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40﹪以上,在各种竞赛活动中获奖者优先;
3.身心健康,沟通交流能力强,能够适应第二校园学习生活;
4.符合学校合作教育规定的其他条件与要求。
第八条学校选派程序
1.各学院(部)根据派出计划组织学生自愿报名,并须经家长签字同意。
2.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各学院(部)按照学习成绩及综合表现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名单后报教务处。
3.教务处对各学院(部)报送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送交交流高校教务处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章 访学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第九条 访学学生须遵守交流高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学生访学期间如有违纪行为,学校将结合交流高校的处理建议,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学生访学期间,仍保留我校学籍,享有在校生的各项权益。
第十一条访学期间,学生应按要求完成在交流高校的学业任务,原则上不能中途放弃。若双方学校一致认为不适合在交流高校继续学习的,可返回我校继续学习。
第十二条访学学生要定期向所属学院(部)汇报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学院(部)也要指派专人与学生保持联系,给予及时指导与帮助。
第十三条 学生在访学前须在学校或所属学院指导下做好访学期间的课程修读计划,原则上要求规定时间内至少修满与我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相对应的学分数。若我校开设的课程与交流高校差距较大,无法进行学分互认的,学生访学回来后需补修。
第十四条 学生访学成绩认定
1.访学学生须提供由交流的高校教务处盖章的课程学习成绩单及学习证明。从交流高校获得的课程学分按我校本科生课程、学分认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转换。
2.交流高校与我校在学分绩点换算上存在差异时,以《南昌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学分绩点计算为准。
3.学生应于返校报到一个月内完成访学期间的课程学分认定。
4.学生访学期间的课程学分经认定转换后由所属学院(部)录入我校教务管理系统,记入学业成绩单,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访学学生要参加所在年级(班级)的综合测评和奖学金评选,按照所属学院(部)的相关实施细则执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交流期间仍可申请所属学院(部)的相关助学金或困难补助。
第十六条学生访学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我校学生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学生访学前须办理退宿手续,否则访学期间仍需缴纳我校住宿费。
第十八条访学期间,学生住宿费、教材费等根据交流高校标准缴纳给交流高校;学生学费等根据校际合作协议和我校规定进行缴纳;交流高校需缴纳的教育经费补贴由学生自理;
第十九条学生访学结束后,应按规定时间返校报到并完成总结鉴定。逾期不归者,按我校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访学学生在交流高校学习成绩合格,表现良好,无违纪现象的,在访学结束后,可获得由我校颁发的《“第二校园经历”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每年设立专项预算,保障第二校园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我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