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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2011-06-30 09:57  

南昌工程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南工教字[2008]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是由学校或系(院)与校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联合在校外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能够实施相关专业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单位或场所。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可以丰富学生实践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产学研结合,是加强学校和社会的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是实践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实验室与实习基地规划的内容。为充分发挥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规范

第三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应以满足专业实践教学需要为出发点进行建设。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应由学校有关教学单位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具备相应实践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按照互惠互利、义务分担的原则,友好合作,共同建设。

第四条  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基本原则和条件

      1、本着双方互利互惠、义务分担原则建设基地。

2、就近就地、相对稳定、节约校外实践经费。

3、提倡与“产、学、研”项目相结合。

 4、能满足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要求。

      5、有适度的生产经营规模,有较高素质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

      6、能满足实践教学必需的食宿、交通、学习、安全、卫生等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学校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1、学校应主动与共建单位合作,结合该单位实际和发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计划,与基地共建单位共同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实践教学。

2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学校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为共建单位优先提供服务

3、学校应积极宣传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单位。学生去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之前,应专题介绍基地的基本情况与相关注意事项。

4基地共建单位为学校提供教育支持,提供实习场地和实习指导。

5、基地共建单位为学校提供科研合作项目或共同申报科研课题,使实践教学基地成为产学研教学基地。

6、在教学期间,基地共建单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教育,以保证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

7、双方定期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协议书的签订

1、在符合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条件的基础上,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经协商可由学校教务处或相应系(院)与基地所在单位签署明确双方有关合作内容、权益和职责的合作协议书(协议书样式附后) (一式四份)由学校、基地共建单位各执二份。

2、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七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挂牌

学校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挂“南昌工程学院实践教学基地” 牌匾挂牌的时间、方式由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采用校、系(院)两级管理,以系(院)管理为主的原则。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统筹管理,负责制订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有关事宜。系(院)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等要求,具体实施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立项、建设、撤销等需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日常管理由系(院)统一进行,系(院)应定期与实践基地负责人联系、沟通,维持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适时邀请实践基地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到系(院)为学生举办讲座或商议其它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实践期间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为了保证校外实践教学的实际效果,并能够为基地单位做出贡献,指导教师要根据基地单位的要求有选择地安排学生,并对学生进行指导与管理。

第十二条  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实践的相关教学文件要注意留存,实践过程尽可能以视频资料、照片等形式保存,以利考核和评估。

第十三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开发和管理的经费由学校投入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是一项创新性工作,也是一项需要较大投入的工作,学校和系(院)要积极鼓励教师参与基地建设工作,并将根据工作情况计算相关人员的工作量。

第十五条  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不定期到实践教学基地进行检查、评估教学情况,给与必要的协助和指导。对基地建设管理、运行成绩突出的系(院)予以表彰;对建设成效不大、不能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基地,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系(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共建教学实践基地协议参考模板

 

共建教学实践基地协议

 甲方:南昌工程学院

 乙方:

    实践教学是高校培养合格专门人才的重要环节,对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着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 甲方应提前向乙方提供学生的实践计划(如学生人数、专业、实践时间、实践内容等)。

    2. 实践期间由甲方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的实践指导、安全管理、生活安排及其它相关工作。

    3. 实践期间,甲方学生必须遵守乙方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4. 为了加强产、学、研合作,甲方应在科研攻关、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支持,适时向乙方推荐优秀毕业生。

    二、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 在不影响乙方正常工作情况下,为甲方学生提供实践场地,协助甲方完成教学实践任务。

    2. 根据甲方的实践计划和学生自身条件,提出具体实践安排方案,并尽快反馈给甲方,沟通确定后便于双方执行。

    3. 乙方应派人员参与实践工作,指定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参与实践指导工作。

    三、其他

    1. 其它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

    2. 本协议书有效期五年。

    3. 本协议书一式肆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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