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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教室使用管理规定(修订)
2023-04-13 15:3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地使用教室,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有效合理地配置学校的教室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室是学校进行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教室主要包括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智慧教室等,教务处负责教学南、北大楼教室使用的管理,其它教室由相应归属单位予以管理和审批。

第三条 教室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应遵守学校教室管理相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占教室。

第二章 教室使用

   第四条 教室使用坚持“教学第一、服务师生”的原则,原则上只供本校师生使用。

第五条 教室主要用途

(一)安排各教学单位计划内教学活动;

(二)正常的补课、考试、辅导答疑;

(三)学生自习;

(四)班主任、辅导员召开或组织的班级活动和其他党、团组织活动;

(五)其他报告会、讲座、学术会议;

(六)就业指导与就业咨询相关活动;

(七)职能部门举办的各类相关活动;

(八)经学校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严禁在教室开展以下活动

(一)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及校规校纪的活动;

(二)与教学科研不相关的宗教、娱乐、联欢、电影播放等活动;

(三)一切具有商业性质的活动,包括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和个人举办商业性质的招生、宣传、培训、讲座等活动;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教室以张贴简章、广告等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的宣传和组织活动;

(四)未经批准的个人或单位举办的任何形式的辅导班、培训班等活动。

第七条 教室使用要求

(一)教室使用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必须做到教室的需求与使用一致,如有虚报、假报教室需求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全校通报,并作为教学管理状态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教学南北大楼教室供本校学生上课或自习之用,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作他用。

(三)非教学、学术活动不得使用多媒体设备。特殊情况需使用设备的,使用者须在申请教室时注明,使用后应按操作程序关闭设备及电源和机柜门锁,因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由当事人照价赔偿。

(四)使用者应爱护教室内各类设施,节约用电,离开时应及时关闭教室内各类电子设备。不按规定程序操作仪器设备,造成学校财产遭受损失的,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使用者应自觉维护教室内外环境卫生,爱护教室内设施;严禁携带任何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带有刺激性气味的物品进入教室。

(六)任何人均无权以各类物品或文字形式占用座位,不准做有碍他人学习的任何事情。

(七)教室内的各种家具仅供本教室使用,不得随意移出室外,教师在使用智慧教室桌椅后应组织进行还原。

(八)教学区域内(含走廊)严禁张贴和发放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各类宣传资料及广告等。

第八条 教室申请审批程序

(一) 教学类活动

1. 提交申请。使用单位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教务系统中提出申请,并填写具体用途。

2. 使用单位审核。使用单位相关负责人对活动内容进行政治审查。

3. 归属单位审批。教室归属单位对使用单位申请进行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二)非教学类活动(含智慧教室申请)

1.提交纸质申请。使用单位或部门提前三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并填写《南昌工程学院教室使用申请单》。

2.使用单位审核。活动组织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严把活动内容的政治审查关。

校外人员来校演讲、报告及本校教师、学生(包括学生社团)举办的报告会、讲座、论坛、播放视听材料等活动需提供相关活动审批单复印件至教室归属单位备案;

3.归属单位审批。教室归属单位对使用单位申请进行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教室管理

第九条 教室开放时间:08:30-12:00、14:00-17:30、19:00-20:30。节日及寒暑假期间教室开放时间将根据需要另行安排。

第十条 非教学类活动使用教室一般安排在周二下午、周五晚上、周日全天。教室使用申请原则上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一般不多于一周。未办理借用手续的,教室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使用。

第十一条 教室使用申请后如发生使用时间变更或预定的教室不再使用,需报教室归属单位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如有重大考试和工作安排时,教室停止借用。已借出使用的教室也应服从安排。期末考试期间,教室一般不用于与考试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良好教学环境,在正常教学时段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教室内开展各种文艺、体育活动(学校统一安排除外)。

第十四条 所有使用教室的单位及个人应服从教室管理人员的管理,尊重管理服务人员的劳动。对使用教室不当的行为,教室管理人员有权给予劝导、制止,乃至终止其对教室或设备的使用。

第十五条 教室管理人员应遵守学校相关条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巡视、检查教室,确保教学活动顺利进行。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南昌工程学院教室管理规定》(南工发〔2016〕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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