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工发〔2019〕37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做好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学籍管理、学生管理和士官生教育管理实际,为完善定向培养直招士官生(以下简称士官生)管理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士官生淘汰管理是指对在校期间不适合继续留在士官生队伍的士官生予以清退的过程管理,涉及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士官生身份、自动退学、开除学籍处理等方面。
第三条 入学新生在开学报到后一个月内,在省征兵办指导下,学校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身体复查和政治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经复查复审,不符合入伍条件。
2.无故不按期到校报到或请假逾期。
3.入伍从军思想不坚定。
第四条 在校学习和部队毕业实习期间,士官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士官生身份,并以普通学生身份在原班(跟读)完成学业,面向社会就业:
1.学业不合格,达不到毕业要求。
2.受到学校处分且部队明确规定不能入伍。
3.留级或休学半年及以上。
4.入伍办理时,经省征兵办指定医院诊断,身体健康无法达到军检标准。
5.入伍办理时,政治审查不合格。
6.部队毕业实习期间,由于身体健康复检不合格或出现重大伤病,造成考核不合格,部队认为无法胜任士官岗位的。
第五条 在校学习期间,士官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自动退学处理:
1.私自出国出境2个月及以上。
2.中途转学其他专业。
3.思想不坚定,不按规定应征入伍。
4.学校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应该退学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在部队毕业实习期间,士官生不服从部队管理或采取故意违纪违规等影响恶劣手段,被部队退回者,予以开除学籍处理。
第七条 士官生有本规定外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南昌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南昌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文件处理。
第八条 士官生淘汰管理在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士官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在校士官生淘汰程序:
1.士官学院根据士官生现实表现提出处理建议,属学籍管理范畴报教务处审查,属学生管理范畴报学工处审查。
2.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审查结果形成会议决议。决议由教务处(或学工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3.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校长办公会文件精神,为被淘汰士官生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