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表彰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个人和集体,鼓励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江西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系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学校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具体指: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实验技术,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学科专业、教师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等方面的建设,促进现代教育技术应用和产学研相结合,开展教学评估,实现教育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四)编写各种正式出版的教材、教学参考书、实验指导书、习题集,制作多媒体课件,题库建设等成果。
第三条 凡在我校教书育人、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教学成果,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南昌工程学院教学成果奖(以下简称“校级教学成果奖”):
(一)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二)在全校处于领先水平,并有一定的实用性和推广价值。已经推广应用的成果要有相应材料支持。
(三)有能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论文或教材。论文应在校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教材应能反映现代科学技术新成就,具有较强的系统性、科学性和一定的特色,在国内同类教材中处于先进水平,并已正式出版。
第四条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师和教辅人员应连续2年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无教学违纪行为。其中,申报本科教学成果奖的教师从事本科教学的工作量不得少于额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申报研究生教学成果奖的教师从事研究生教学的时间不得少于2年。教学管理人员必须在相应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申请者必须是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的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由单位申报的校级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署名单位不得超过3个;由个人申报的教学成果奖,署名个人不得超过5人。
第六条 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者根据当年教务处发布的成果申报受理通知的要求填写成果申报材料,交所属院(部),行政人员交到成果对应学科所属院(部)。
(二)所属院(部)对成果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签署推荐意见,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成果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检查,对合格成果组织评审。
(四)评审结果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七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研究生教学成果奖励指标单列。
第八条 学校对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证书,每项奖金数额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定出。所获教学成果奖记入本人业绩档案,作为职称评定、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南昌工程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南工字[2006]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