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级教学改革研究课题(以下简称“校级教改课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教学研究成果的水平和质量,更好地指导学校教学改革与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教改课题管理的主要内容为课题的申请、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成果管理等。
第三条 校级教改课题主要范围是办学思想研究,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改革以及教学管理改革的研究与实践等。课题分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2类,每年申报1次,每次立项50项左右。重点课题资助金额为0.8~1万元/项,一般课题资助金额为0.4~0.6万元/项。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校级教改课题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学校专、兼职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 校级教改课题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对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运用价值;
(2)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对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具有较大的作用。
(3)能为学校的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4)能取得较好的预期效益,研究成果具有实际应用、推广价值;
(5)课题论证充分,目标明确,研究计划可行,研究方法科学,经费预算、人员组合合理,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第六条 每年度申请人参与教改课题不超过2项,其中主持项目1项;有在研的校级及以上同类课题不得申请;每项课题的参与人数不超过5人。
第七条 申报程序如下:
(1)申请者根据当年教务处发布的课题申报受理通知的要求填写课题申报书,交所属院(部),行政人员交到申报课题对应学科所属院(部)。
(2)所属院(部)对申报课题推荐排序后报教务处。
(3)教务处对申报课题进行形式审查,对合格课题组织评审。
第八条 在形式审查基础上,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根据择优支持原则,提出课题立项建议,并公示。
第九条 拟立项课题,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教务处对课题立项结果进行公布。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校级教改课题实行课题所属部门与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研究过程与经费使用主要由课题所属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校级教改课题研究年限一般为2~3年。对不能按时完成研究计划的课题,负责人必须提出延期报告,报教务处批准。教务处视情况作出延期限制,一般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若没有正当理由或限期内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的课题,将予以撤题。被撤题的课题负责人五年内不得申报同类课题。
第十三条 课题进展情况的检查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对检查不合格课题,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撤题或冻结课题经费。对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课题负责人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一般不得中途更换,对确需更换负责人的课题,由教务处与课题组协商解决。课题研究计划、主要人员需要调整的,由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属部门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课题的资助经费应全部用于研究工作,经费的使用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结题鉴定
第十六条 课题结题一般要求公开发表1篇以上相关教学改革论文。论文须注明“南昌工程学院教学改革研究课题,课题编号(XXXXXXXXX)”,并以课题负责人为第一作者、南昌工程学院为第一单位发表。
第十七条 课题的结题鉴定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凡完成课题计划任务需要结题者,课题负责人应向教务处提出结题鉴定申请,经形式审查后提交结题报告,并按要求提交课题研究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成果材料及成果简介。
第十八条 教务处每年安排校级教改课题结题鉴定会进行统一结题,课题组所有成员原则上需到会陈述、答辩。结题鉴定费用由课题组承担。
第十九条 课题成果通过鉴定后,由教务处负责终审工作。终审合格的,颁发统一印制的《南昌工程学院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结题证书》。对初次评审不能通过鉴定结题的课题,可暂缓结题,待提交相应成果、完善材料、符合条件通过鉴定后再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条 课题一般不允许提前结题,对确实完成了课题研究要求、成果丰富的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不能按时结题且不办理相关手续的课题,其负责人在课题完成前不得申报其他相关课题。
第五章 成果应用推广
第二十二条 对推动教学改革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的应用研究,课题负责人、所属院(部)应向其他部门和学校推荐,促使课题发挥效益。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不定期对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成果进行汇编,发布课题成果信息,开展学术交流,促进优秀教学研究成果的传播与运用。
第二十四条 校级教改课题的研究成果(论著、论文等)公开出版(发表)或交流时,须注明“南昌工程学院教学改革研究课题,课题编号(XXXXXXXXX)”。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南昌工程学院校级教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南工字[2006]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