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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2015-10-13 08:10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减少和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事故界定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过程、教学管理以及教学保障中,因主观过错而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或者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但客观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及后果以及违背国家或者学校有关规定的违纪行为。

第二条 教学事故的等级

根据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可认定为以下四个等级: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认定的条例

第三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教学差错

1、教师上课(监考)迟到、中途离岗、早退不超过10分钟 ;提前或推迟5分钟以上发放试卷;不按规定安排考试座位;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如聊天、看书或者擅自离开考场等)或者不交考场情况记录单等有关材料;

2、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违规携带手机等电子通信设备进考场,且监考过程中使用通信工具;课堂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或者其他通信设备,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3、擅自使用教室,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4、没有按时提出订购教材计划或者错订、漏订教材,影响教学正常进行(因出版、发行等原因除外);

5、期末考试命题不按规定时间提交AB卷;试卷出现一般性错误,但被及时发现,未造成后果;

6、批改考卷、统分有差错;成绩评定时,出现漏登、错登学生成绩1-2名;未按规定时间录入考试成绩或未做考试成绩和试卷分析表;课程考试、课程设计或者毕业设计评分后未按规定保存试卷、设计资料和平时成绩等;(备注:以上行为均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

7、教学管理人员在执行培养计划时,因个人失职,遗漏某一教学环节、漏排某门课程或者因排课表失误造成教师或者学生未及时到位、因排课(排考)造成教学(考试)冲突等,且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8、教师已事前向学校或教学单位(部门)办理了请假手续,而有关人员未及时办理调停课手续或教学任务调整影响了教学活动的组织;

9、教室管理人员以及实验室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开门,延误上课、实验、考试等,且延时未超过10分钟;

10、其他影响教学和管理正常运行,但未造成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者未经批准而擅自请人代课(代监考)、调课、停课;授课不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班级进行,随意变动;

2、教师上课(监考)无故迟到、中途离岗、早退10-20分钟;

3、不按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进行教学;将正常授课改为复习或者自学,且不到场进行指导;

4、教学态度差,不负责任,学生反映教学效果差且经调查情况属实;

5、无论何种原因,教师酒后上课;

6、体罚、侮辱学生或多次发生有损教师形象的行为;

7、试卷出现严重错误;未按学校有关规定和教学大纲要求出题;两年内两次考试试卷题目的完全重复率大于30%

8、因个人失职,在实验、实习及其它教学实践环节中,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9、在考试期间,对学生违反考场纪律行为视而不见或者进行庇护、说情;在考试过程中给个别学生解答或者做暗示等;不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对巡考发现的舞弊行为不认定、不报告;

10、任课教师在考前由于疏忽而泄露考题,产生不良影响;

11、未按规定要求、程序操作,收卷时造成试卷、答题卡等丢失,或违反监考要求造成其他安全隐患;

12、批改试卷不按评分标准评分,随意加、减分,打人情分等,造成学生成绩失实;考试成绩公布后因批改错误而更改学生成绩3名以上(含3名);

13、各种考试名单漏报、错报,影响学生正常考试;

14、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培养方案或者执行计划;因教学计划变化需要更改教学任务书但未及时更改导致教学秩序混乱;

15、订购教材计划失误造成教材积压等,影响教学和教材发放(因出版、发行等原因除外);

16、不按规定要求参加辅导、答疑;

17、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对工作不负责任,故意捏造、篡改、伪造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或指导的学生论文没有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经有关专家认定为抄袭;

18、由于指导人员错误指导或者对学生要求不严或擅离岗位,导致学生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坏价值在1000元(含)以下;

19、教室管理人员以及实验室管理人员未规定时间开门,延误上课、实验、考试等,且延时10-20分钟;

20、课表、调停课通知、考试安排表、监考通知单等未及时通知学生或者老师,造成停课或者停考(缺监考);

21、安排教学、组织考试出现严重工作失误;

22、教学调度通知不当,造成教学混乱;

23、培养方案规定应开课程而未排入课表或者排错,影响正常教学,或者教学管理人员擅自增删课程后,未相应调整培养方案和执行计划。

24、其他影响教学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不按课程计划学时授课,无故减少课程学时;

2、无正当理由缺课、缺监考,教师上课(监考)迟到、中途离岗、早退20分钟以上按缺课(缺监考)论处;

3、因监考教师的原因,致使考试延期或者更改时间;

4、私自更改学生成绩、档案等重要文件;批改试卷或者统分出现较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

5、在录入学生成绩时发生重大错误,导致对学生做出错误的学籍处理;

6、教师在考前有意泄露考题,产生不良影响;

7、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抄袭,指导教师未及时发现,造成严重后果;

8、教师填报教学工作量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9、试卷传送、印刷、保管过程中由于工作疏漏导致试卷丢失、泄露、致使重新考试;

10、审查不认真,错发不能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学生相应的证书;或教学管理数据处理时弄虚作假或不认真,造成多处数据失实,严重影响学校管理;

11、由于指导人员错误指导或者对学生要求不严或擅离岗位,导致学生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坏价值在1000元以上;

12、教室管理人员以及实验室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开门,延误上课、实验、考试等,且延时超过20分钟;

13、教学单位及教学管理部门隐瞒教学事故不报;

14、其他影响教学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教师在教学中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散布严重错误的政治言论,破坏安定团结,组织和煽动闹事进行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等;

2、任课教师考前泄露考试内容,致使需要重新组织考试;

3、教师参与学生的考试作弊;

4、因工作失职,在实验、实习及其它教学实践环节中,造成人身伤亡事故、贵重仪器设备损坏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5、试卷传送、印刷、保管过程中有意泄密,致使重新考试;

6、有意提供不符合实际的成绩单或学历证明,造成恶劣影响;

7、对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者。

8、入学未严格审核学生的身份证、照片,导致冒名顶替者注册入学。

9、其他影响教学正常教学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机构

第七条 为确保教学事故认定的公平、公正和准确无误,实行学校、教学院(部)两级管理和审核制度。

1、学校以教务处为主设立教学事故工作处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学运行科),负责日常秩序的核查,下发调查通知单以及对院(部)认定结果的审核和处理。

2、院(部)由教学院长(主任)牵头,负责对所属课程教学秩序的监控,教学事故调查、审核和处理。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八条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发生后,由检查人或者发现人、知情人向教务处报告,并在《南昌工程学院教学异常情况登记表》上填写情况,教务处收到报告后及时下发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单。调查核实后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划分不同的事故等级,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并填写《南昌工程学院教学事故报告及认定表》。

1、发生教学差错,由所在院(部)调查核实,予以认定,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院(部)在本部门教师大会上进行通报教育,涉及其他部门管理人员将结果反馈给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通报教育。

2、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由所在院(部)配合教务处进行调查核实,予以认定,涉及其他部门管理人员由教务处调查核实和认定。由教务处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

3、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由所在院(部)配合教务处进行调查核实,予以认定,涉及其他部门管理人员由教务处调查核实和认定。并及时上报分管学校领导,由教务处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行政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本人应向所在院(部)或部门写出深刻检查;情节恶劣的,学校将给予行政处分。

4、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学校将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须承担法律责任者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认定的有关规定

1、一年内发生教学差错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教学事故一次者,其当年教学水平评估和工作考核均不能评为优秀。

2、本年度内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两次以上(含两次)或严重或重大教学事故一次,或出现教学差错四次者,其当年的教学水平评估定为不合格。屡教不改者,取消其任课资格一年。

3、发生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依据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并与院(部)年度教学管理状态考评挂钩。

4、教学差错和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者应及时主动向所在单位或部门写出检查。教学差错向院(部)报告,教学事故向教务处报告;行政兼教学的人员发生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计算在个人所属单位(或部门)。若责任人为教学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则直接向教务处或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报告。

5、差错及事故记录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领导对本部门差错及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执勤中发现的差错及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差错、违纪行为,以及违反学校其他有关教学管理文件的行为,均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南昌工程学院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暂行办法》南工教字[2006]3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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